分类 | 项 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方式和加、扣分标准 | 市州自评 | 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协复核 |
党建工作 (30分) | “强基工程” 10分 | 1. 制定“四大工程”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可操作、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的任务清单。 2. 推进党建工作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确保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部署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家律所和每一名党员律师。 3. 推进日常管理信息化,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督促律所党组织切实做好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4. 推进督导考评常态化,开展律师行业党委、律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加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律所党组织书记每年向所属律师行业党委述职,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述职。 5. 加大对后进党组织帮扶整改力度。 6. 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落实律所党建经费列入本所管理费用开支。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未形成可操作可落实可检查可评估的任务清单的扣2分; 未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基本制度,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不到位的扣2分; 党组织和党员信息登记核查不清或数据错误的扣1分; 未开展律师行业党委、律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扣2分; 后进基层党组织帮扶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扣2分; 未按要求完善党建经费保障机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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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工程” 7分 | 1. 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律师行业党委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建工作。 2. 组织律师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开展党员律师轮训。 3.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律师行业意识形态阵地管理。 4. 完善律师行业党委工作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5. 完善律师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律师行业党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和上级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向所属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不力、未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建工作的扣2分; 未落实党员律师轮训或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未建立意识形态责任制的扣1分; 工作制度尚待完善,未出台议事规则的扣1分;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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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工程” 7分 | 1. 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律师事务所“党建进章程”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管理层会议等机制推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 健全党组织对律师及实习人员政治表现进行考察鉴定、党纪处分与执业惩戒衔接等工作机制,强化党组织在律师选聘培养、日常管理、评优推荐、合伙人晋升、违规惩戒等方面的把关作用。 3. 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纪律建设,落实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关于做好律师执业惩戒与党纪处分相衔接工作的意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律师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不断提升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4. 组织党员律师团队攻坚克难,全力做好法律咨询、普法宣传、辩护代理、纠纷化解等工作,积极承担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和重大案事件应对任务。 5. 持续开展“大走访、大慰问、大调研”活动,传递党组织的温暖和爱心,走访慰问困难律师、特殊岗位律师及其家属。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未开展专项检查对“党建进章程”及“交叉任职”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扣2分; 未健全党组织对律师及实习人员政治表现进行考察鉴定、党纪处分与执业惩戒衔接等工作机制的扣1分; 未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纪律建设的扣2分; 未组织律师团队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辩护代理、纠纷化解等工作,承担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和重大案事件应对任务的扣1分; 未开展调研走访活动,对困难律师进行慰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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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工程” 6分 | 1. 推动在各律师事务所和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普遍设立党员律师示范岗。 2. 组织党员律师以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为主题带头承诺践诺,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 组织党员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对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尤其是在抗疫、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律师,开展表彰及宣讲活动。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未推动在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普遍设立党员律师示范岗的扣2分; 未组织党员律师以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为主题带头承诺践诺整改突出问题的扣2分; 未树立典型示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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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 (20分 | 律师职能发挥 10分 | 1. 是否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三大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发展战略。 2. 是否深入开展“法治体检”等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活动。 3. 是否组织律师积极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引导“两代表一委员”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引导律师积极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 4. 是否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活动。 5. 是否推进律师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6. 是否服务保障社会民生,主动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应律师资源调配机制。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日常考核。 扣分标准: 未组织开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活动的扣2分; 未组织开展“法治体检”等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活动的扣1分; 未组织律师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引导“两代表一委员”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引导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扣1分; 未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活动的扣2分; 未推进律师参与社会治理,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的扣2分; 未组织律师参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主动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益法律服务机制及相应律师资源调配机制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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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改革 5分 | 1. 是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2. 是否推进律师调解工作。 3. 是否推动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是否推行保障措施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日常考核。 扣分标准: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效果不佳的扣2分; 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效果不佳的扣1.5分; 未推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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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范管理 5分 | 1. 加强律所规范管理,强化律所管理律师第一责任人职责。 2. 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推动律所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 探索、创新、推广律所科学管理模式,推动律所规模化和信息化建设。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和日常考核。 扣分标准: 未开展律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扣2分; 未推动律所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扣1.5分; 未探索、创新、推广律所科学管理模式,未推动律所规模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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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惩戒 (20分) | “两个中心”建设 5分 | 1. 是否落实全国律协和省律协关于律师协会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通知(律发通〔2017〕3号、湘律协通知〔2017〕8号)及相关规定要求。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 扣分标准: 未统一悬挂标识牌的扣1分; 未设立专门工作电话、邮箱,在官网设立维权申请和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公布电话、邮箱、官网网址和来信来访地址的扣2分; 未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维权、投诉接访登记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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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7分 | 1. 根据本地区律师维权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年度维权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 2. 按照上级机关要求,落实落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各项措施,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 严格落实维权惩戒案事件工作台账登记制度,登记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同步记录,维权、投诉案件案卷应及时归档。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 扣分标准: 未根据本地区律师维权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年度维权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的扣2分; 未落实落细规范执业各项措施,未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的扣2分; 未建立维权惩戒案事件工作台账登记制度的扣2分,未对维权惩戒案事件进行建档、编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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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4分 | 1. 律师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处分的,应当向社会披露,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及时在如法网录入律所、律师不良执业信息。 3. 公开谴责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12个月;中止会员权利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除处分期间公布外,再延续12个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网上公布时间为24个月。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日常考核。 扣分标准: 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处分未向社会披露的扣1分,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处罚建议的扣1分; 未及时录入律所、律师不良执业信息的扣1分; 公开谴责及以上处分网上公布时间未达标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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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4分 | 1. 每月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律发通〔2017〕17号、律发通〔2018〕37号通知要求及省律协的规定及时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月报表、投诉受理查处工作月报表、维权案件统计表、处分决定统计表、维权典型案例、惩戒典型案例报送省律协。成功解决的维权案事件和给予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处分的案事件必须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报送。 2. 维权惩戒工作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开展基本情况、维权惩戒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维权惩戒工作的建议。 3. 对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协转办、交办、督办的维权投诉案事件,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4. 处分决定书生效后一式两份报送省律协,并在5个工作日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 扣分标准: 报送信息不符合全国律协和省律协报送要求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报表信息漏报及报送信息不全的扣1分,成功解决的维权案事件和给予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处分的案事件未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报送的扣0.5分; 未按时报送工作总结的,工作总结内容不规范的扣1分; 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协转办、交办、督办的维权投诉案事件,未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扣1分; 处分决定书未及时报送和报告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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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15分) | 律师培养培训 10分 | 1. 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2. 压实律所培训职责,督促本地区律师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0课时。 3. 按要求参加省律协指定的会议、论坛和培训。 4. 落实专业人才和青年律师培养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和青年律师建设规划和措施,积极为专业人才和青年律师搭建业务学习交流平台。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日常考核和电话核查。 扣分标准: 未开展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扣2分; 律师每年继续教育不足40课时情况的每人扣2分; 省律协组织的培训活动,参加的人数少于要求的扣2分; 未制定专业人才和青年律师教育规划和措施的扣2分; 未组织有利于青年律师成长活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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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管理 5分 | 1. 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资格,督促律所认真做好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工作。 2. 按要求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并开展实习考核工作,严格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要求,规范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3. 每年1月5日前向省律协报告上年度的实习人员管理情况。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 扣分标准: 准予实习登记的人员中,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或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资格的,未按要求进行实务训练的扣2分; 未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未开展实习考核或考核程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未按时向省律协报告上年度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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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建设 (15分) | 政治建设 6分 | 1. 认真落实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 2. 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的通报批评。 3. 未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不良舆情。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未按要求落实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工作的扣2分; 市州律协(省直所管委会)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扣2分; 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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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6分 | 1. 会长、副会长分工是否明确,参与协会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并落实会长、副会长述职测评机制。 2. 对协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3.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4. 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材料、业务报表、案例及其他材料,且内容详实,数据准确。 5. 是否按时缴纳会费。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查看资料。 扣分标准: 会长、副会长分工不明确且参与协会管理不到位的扣1分; 对协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扣1分; 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扣2分; 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扣1分; 不按时缴纳会费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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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宣传 3分 | 1. 是否设有本级官方网站、公众号、纸质或电子《简讯》等宣传平台,宣传平台内容更新活跃。 2. 省级媒体宣传推广:是否定期(或者经常性地)向省司法厅或省律协宣传平台投稿并被采用,是否与省级主流媒体(包括省级党报党刊、电视广播,不包括省级媒体驻点记者站网络媒体)合作开展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3. 市级媒体宣传推广:是否定期(或者经常性地)与当地主流媒体(包括当地党报党刊、电视广播、国家或省级官媒驻点或者记者站网络媒体、市级官方网络平台或自媒体)合作开展律师行业宣传工作。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日常考核。 扣分标准: 没有宣传平台,宣传平台不活跃的扣1分; 省级媒体宣传推广的年度考核中,长沙不满5篇扣1分,省直会员所管委会不满3篇扣1分,张家界、湘西、怀化不足1篇扣1分,其他市州不满2篇扣1分; 市级媒体宣传推广的年度考核中,长沙不满5篇扣1分,省直会员所管委会不满3篇扣1分,张家界、湘西、怀化不足1篇扣1分,其他市州不满2篇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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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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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项 | 表彰奖励 | 考核方式:实地走访和查看相关资料。 加分标准: 1. 组织律师在法治建设与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加1分。 2. 所属律所及律师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加1分。 3. 市州律协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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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媒体的宣传推广 | 考核方式:实地查看样报样刊、用稿通知、网上调阅。 加分标准: 1. 司法部、全国律协所属媒体(包括网站、公众号、中国律师杂志)发表的宣传稿件每篇加0.5分,最多不超过2分。国家级媒体(包括党报党刊、电视电台、央媒或者国家级官媒公众号,不包括派出机构的网络媒体)采用的加1分。 2. 宣传稿件已被省市媒体采用的,也可参与附加分项进行考核;一稿被多个国家级媒体采用的,不累积加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附加分项进行考核;共同署名的折半计算分值;图片新闻(不含插图)的折半计算分值;律师的学术论文不加分;国家级媒体的宣传推广附加分项总分值3分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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